问题 | 离婚后女方能否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倘若女方欲请求更改孩子的监护权归属,那是完全可行的。
然而,若是身为父母的任何一方想要调整子女的抚养关系,那么他们必须满足以下所述的几个必要条件: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身患某种严重疾病或是遭受了残疾之痛而无法继续亲自照料和抚养自己的孩子; (2)与子女同住的父亲或母亲未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抑或是他们与其子女共同生活可能给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带来不良的影响; (3)已经年满八岁的未成年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希望能够跟随另一位方生活,而这位继父或继母具备抚养他们的能力; 以及(4)存在其他正当且充分的理由,可以证明此次抚养关系的改变是合理和必需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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