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争孩子抚养权要如何争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外婚姻离婚诉讼审理的过程中,若存在以下九项因素中的任一项或多项利于原告当事人的情形时,当双方皆希望获得子女监护权的情况下,原告方将更为顺利地获取子女的直接监护权:
第一,被告病患患有长年未治愈的传染性病症及其他严重客观疾病,因其子女生活现状堪忧,不适合同其共同生活; 第二,尽管被告具备监护条件但违反至起码的抚养责任和义务; 第三,原告自我牺牲,接受了永久性的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永久失去生育功能; 第四,原被上诉人为司法争端做出调解,子女因为生活环境的突然变化对其健康成长产生显著影响; 第五,原告为一名独身人士,但被告却拥有其他在哺乳期内的子女; 第六,年满十周岁的子女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 第七,原告收入稳定、职业化程度较高,相较之下,被告工作收入极不稳定并且长时期离开家庭居住地; 第八,原告无不良嗜好、赌博沉溺、酗酒成瘾、毒品依赖等恶劣行为; 第九,除了上述七个条件之外,被告还有其他一些可能对子女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的独立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