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抚养费应如何计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
1、对于拥有稳定收入的人士来说,其抚养费用应依照每月总收入的20~30%进行支付; 尤其是在诸如北京、上海、广州以及深圳等一线城市中,具体金额的设定原则上应控制在800~2000元/月之间。 若需要承担两名及以上子女的抚养责任,那么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度提升,但通常情况下不应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收入较高的人群而言,尽管他们的抚养费计算比例可能会超出上述范围,但只要没有特殊情况发生,一般不会超过3000元/月。 3、至于那些经济状况相对较为困难的人群,他们所需支付的抚养费应按照上述比例进行计算,如果实际金额低于上述范围,且当事人拥有较多其他财产的话,那么法院在判决时就无需严格遵循上述比例,而是可以参照上述范围进行判决,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反之,如果当事人的财产并不充裕或者根本没有任何财产,那么法院在判决时就需要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适当降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以确保未成年子女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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