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可以剥夺对方的探视权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过程中,父母拒绝给予对方子女的探视权是不可取的做法。
在离婚确定之后,不直接享有子女监护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都拥有依法探视子女的正当权益,同时,另一方也负有为其提供便利的法定义务。 关于探望权利行使的具体方式和时间安排,双方应先达成协议; 若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该问题将交由法院裁决。 在此过程中,若父亲或母亲的探望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或困扰,那么法院有权依法决定终止此类探望行为; 待影响消除后,则需重新恢复探望。 而对那些拒绝配合他人行使探望权的相关个人或单位,法律可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的强制性措施,但不得对子女的人身安全以及探望行为实施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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