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而言,在离婚事件中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时,存在无法支付抚养费用的情况,可归纳为以下三类状况:
(1)给付方因为常年患有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同时缺乏财务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原本商定或者判决结果确定的金额进行抚养费的支付;
然而直接抚养孩子的那一方却具有足够的承担能力。
(2)给付方由于触犯法律被拘押改造或者接受劳动教育训练,导致其失去经济收入,从而无法履行抚养责任。
但是当他们重新获得人身自由,并经济条件得到改善之后,仍然必须按照最初协议或者判决结果予以支付。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次结婚,如果继父或者继母意愿负责或部分承担抚养费的话,此时,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所需要承担的抚养费数额便可相应减少。
反之若继父母拒绝承担抚养责任,那么生父或者生母的抚养费支付总额就不应该削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