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是否有权利要求探视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非直接监护及教育孩子的父母一方享有抚育之子女的权利,同时其亦肩负着探访子女的责任。
若探视权当事人未能善尽此项义务,应当由子女申请法院介入,对此给予必要的支持,进而依据未承担直接监护职责方面的实际状况,来确定合适的探视行为次数与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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