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判决主要依据哪些因素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两周岁以下的儿童,一般的惯例是让他们跟随母亲生活。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母亲存在如下情况,那么子女们也享有选择权,可以跟随父亲共度时光。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母亲患有长期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是其他严重病症,使得她不能够和子女共同生活; 或者是母亲虽然具备抚养条件,却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而此时父亲提出希望子女能与其共同生活; 再者就是由于其他一些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子女确实无法继续跟随母亲生活。 至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法官在做出决定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哪一方的抚养方式能够为孩子提供更为有利的成长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父亲或母亲一方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就可以被优先考虑作为孩子的抚养人。 这些情况包括: 一方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 或者是子女已经跟随某一方生活了很长时间,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其健康成长产生显著影响; 此外,如果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则有其他子女,这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最后,如果双方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当,但子女已经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了多年,并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并愿意协助照顾子女,那么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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