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前有把柄在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尽管这不构成实质性阻碍,但并不会对离婚产生负面效应。若夫妻之间的感情已荡然无存且再无恢复之可能性,那么选择离婚便是无可避免的事情了。倘若双方无法达成有效的协商解决方案,不妨寻求律师的帮助以进行诉讼申请,以此来争取离婚判决。在离婚后,无论父亲或者母亲均有权利去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如若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共识,便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由法院依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提供的证据以及各自的主张等多方面因素,按照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做出最终裁决。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一方承担起抚养责任,另一方则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而抚养费用的数额则需要综合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孩子的实际生活需求以及支付方的经济承受能力等诸多因素,通常情况下,抚养费用应占支付方收入的20%-30%左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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