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离婚之后,未实际承担哺育责任的父(母),仍享有对其子(女)进行探访的权利,但负有该义务的另一方则需提供积极的协助及支持。
关于探视权的具体形式和时间段,可通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未能达成相关协议,则应由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判定。
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不论是否获得了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均不应以任何理由及借口拒绝对方对孩子的看望,反而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应当尽可能地给予配合以及协助。
原因在于,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亲情,无论在何时何地,即使是在离婚之后也无法割断,未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拥有对子女进行探视的法定权益,同时另一方亦负有协助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