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了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之后,未实际承担哺育责任的父(母),仍享有对其子(女)进行探访的权利,但负有该义务的另一方则需提供积极的协助及支持。
关于探视权的具体形式和时间段,可通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未能达成相关协议,则应由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判定。 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不论是否获得了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均不应以任何理由及借口拒绝对方对孩子的看望,反而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应当尽可能地给予配合以及协助。 原因在于,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亲情,无论在何时何地,即使是在离婚之后也无法割断,未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拥有对子女进行探视的法定权益,同时另一方亦负有协助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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