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辽宁省产假 |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1、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辽宁省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辽宁省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辽宁省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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