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期间收入是否应当分割给对方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件时,应将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所有收入,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公平分配。
这种观点源于,在传统婚姻制度下,夫妻双方的任何形式的收入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它与家庭生活和繁衍子孙息息相关。 然而,若有确凿证据表明这份收入源自个人资本累积,或由个人原因独立获取,如通过继承、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属于某一方的财产等情况,那么就不应该将其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归属为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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