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内财产协议在离婚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之间可以签订相关协议来明确各自拥有的财产或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后共有财产,或是采取分别拥有、共同拥有或是部分各自拥有和部分共同拥有等方式进行处置安排。
在签署此类协议时,务必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表述。 然而,婚内财产协议之效力是否成立,尚需考察其是否符合以下几个特定条件: 2、首先,婚内财产协议的拟定与签订必定须以夫妻双方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为前提,如若在订立过程中有任何胁迫、欺诈行为发生,势必造成协议失效; 3、其次,在协议条款中仅能针对双方所有的财产进行规定,绝对不能涉及到他人的财富归属,一旦拟定的条款影响到了国家、集体乃至其他第三方权益,此种协议将无法获得承认; 4、最后,为准确保协议效力,建议优先选择书面形式进行签署; 5、只要协议内容合法且具备相应的有效性,经由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后便正式生效,并对协议当事人产生切实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种协议具有效力,却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因此在日后一旦出现一方未能按协议履行自身义务的现状,另一方也无法径直根据这份协议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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