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天起,往后的三十天时间内,倘若任何一方内心不愿意离婚,那么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相关材料。
这里所说的前面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的三十天时间里,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
倘若没有进行申请,那就等同于自动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表明,办理离婚这件事情在最开始申请后的一个月时间内存在着冷静期。
在这个期间,夫妻双方有足够的时间去重新审视和思考是否真的要离婚。
如果超过了这个冷静期,但是仍然想要离婚,那就需要再次去申请并且领取离婚证。
然而,如果在冷静期内,有一方提出了撤回申请,那么整个离婚程序就会就此终止。
总的来说,办理离婚一般情况下需要经历一个月的冷静期,不过具体到每一对夫妻身上,由于个人的差异以及办理流程中的一些细节不同,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差别。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做出离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