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中感情不合能不能作为离婚的依据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缔结之婚姻若体现出感情的不合谐状态,便可作为离婚诉求的根据所在。
倘若配偶双方面临实实在在的感情破裂境地,且无法在同一屋檐下继续维系生活,经过法官或调解人多次努力的调停而无果之后,应当被判定离婚。 感情不合的现象或许表现为长时间的激烈争吵、冷漠的对峙以及互相之间的漠视等形式,这些无疑会极大地干扰并损害婚姻关系的持续和稳固。 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往往需要借助于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衡量和证明感情不合的深度与广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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