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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准予离婚判决书的情形是什么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倘若夫妻间情感尚未出现彻底破碎的迹象,譬如偶发纷争且仍旧存在破镜重圆的可能性,抑或是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了一些微小的摩擦,但并未涉及到深层次的情感破裂。
此外,亦不排除这样的情况,即请愿人主动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却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不可挽回地破裂了。
在此种情形下,夫妻当中的任意一方都不愿意同意解除这段婚姻关系,并且他们也没有触发法定离婚理由,如重婚、家庭暴力、严重酗酒或赌博等等恶劣行为。
当离婚引发的后果可能会波及到子女的健康成长时,而原被告双方均无法就子女的抚养事宜达成共识,那么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便成为了法院不予批准离婚申请的常见理由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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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10:2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