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性格不合适离婚怎么判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婚姻中的任一方如有离异之意愿,皆可直奔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他们应用善意和耐心进行调解工作,然而若调解失败且双方因情感关系名存实亡,应予以批准离婚。 双方性格不合,被视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倘若某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性格与另一半存在严重冲突,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即便未出现上述所列明的具体情况,法院亦有权依据此项原则批准离婚。 然而,最终的裁决结果仍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双方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共同财产状况等诸多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