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第三次法院判不离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的离婚案件,如若当事人在无新状况、新原因的前提下,在六个月之内再度诉求离婚,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立案审理。
因此,若您身为原告身份并在先前的离婚诉讼中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且在六个月的期限内未出现任何新情况或理由来再度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将会对您的案件拒之门外。 不过,倘若您所面临的情形并不满足以上条文的要求,或者您仍然坚持希望离婚之路,您可以尝试以下几点途径加以解决: 1.搜集新的证据或情况以证明婚姻关系实在无法得以维系。 2.与配偶进行沟通协商,寻求能否达成新的离婚协议。 3.假如您觉得前一次的裁决有所失误,可以考虑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 4.视具体情况,或许你还需征询职业律师的意见,了解是否还有其他合法的出路可供选择,以期化解矛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