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离婚需准备哪些必要的材料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协议离婚所需准备的文件材料,您需要备妥以下几项内容:
1.本国有效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书原件,如果出于某种原因无法提供原件,请提供盖有原注册机关印章的副本或扫描件; 3.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本人信息页及变更栏全页; 4.离婚协议书正式文本,其内容应详细载明双方对离婚事宜的意愿表达以及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清偿等方面的协商结果。 在协议离婚的流程上,我们为您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首先,婚姻缓解的男女双方向注册机关提交书面离婚协议,并确保提供所有必需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证明资料。 接着,由注册机关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无误后,会为双方颁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若所提交材料存在问题,注册机关可能无法给予通过,并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拒绝受理离婚登记申请通知书》。 然后,您将经历一个为期三十天的“冷静期”。 在此期间内,若任意一方反悔,可根据《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的提示,带着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该回执单(如遗失也无需过于担忧,只需提供情况说明即可)前往原来受理申请处,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此撤销申请仅限本人办理,同时还需提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表》。 完成上述步骤后,如果没有重新提出离婚申请,则被视作已经撤销离婚。 再往后,当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天内(遇到节日可顺延),您需要携带指定的证件及资料去注册机构再次申请离婚证。 此环节中注册机构将会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审定您们的申请,如果不符合相关标准,他们会拒绝办理。 同样,如果您们要求他们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注册机构也是有这个义务的。 最后,注册机构会对此前的审批记录进行最终审核,确认没有问题之后就会为您们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发给离婚证。 以上便是协议离婚的整个过程,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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