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起诉应在哪里办理手续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您面临离婚纠纷时,最首要也是至关重要的步骤便是向有管辖权的法务单位提出离婚诉讼申请。
整个离婚程序包括: 1.精心起草诉状; 2.充分筹备诉讼所需的关键性证据; 3.向被告居住之人民法院递交详细的起民事诉状及所有相关证据; 4.法院经过慎重考虑,将决定是否授理此案; 5.若法院决定受理此事,他们将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被告双方发放正式的起诉书及证据副本; 6.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开庭日期,并以电子邮件或邮寄形式向双方发出传票通知; 7.当事人双方都可以聘请律师或其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代为处理这场诉讼。 但请注意,原则上,离婚当事人都需出席庭审; 如有不得已的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出庭,也须向法庭提供关于解脱婚姻关系与否的书面确认。 8.法院将会依据原告提出的讼求与双方提交之所有证据材料,对是否批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及如何妥善落实孩子权益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理智而公正的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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