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患精神病,能否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单方面患有精神疾病的夫妇同样有权解除婚姻关系。
首先,如果某一方在缔婚之初便隐瞒自身所患精神疾患,并且婚后长期未能治愈的情况下,另一方可凭借此理由提出离婚申请。 其次,如一方在婚前就已知晓配偶患有精神疾病但仍然维持姻缘关系的情况下,他/她也可在日后要求离婚。 再者,若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罹患精神疾病且长时间未得到缓解,法庭通常也会做出离婚的裁决。 值得关注的是,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我们都应选择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患有精神疾病的一方被认定为并非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情况下难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然而,如果该患者属于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当其处于清醒状态时,理论上仍有可能进行协议离婚的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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