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判决后六个月是否可再次起诉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案件中,六个月是可以提出第二次诉讼请求的时间段。
若法庭决裁不批准离婚或者经过调解实现了和解,那么除非有新的状况或理由出现,否则原诉人应在六个月内禁止就同一离婚事宜提出再次起诉,而对于被诉人来说,则无需受此规定约束。 然而,现实生活中,当因为一方强烈反对离婚且未存在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其可离婚的情况下,原告常常被迫等待六个月以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