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与精神病人能否正常办理离婚手续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因此其婚姻关系的解除需要按照特殊程序进行处理。
对于此类情况,无法采用双方商议解决的方式,而必须采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形式来解除婚约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精神病患原有的生活监护人若同意与其解除婚姻关系并且达成协议,即可顺利地完成离婚手续。 反之,如果监护人不同意,那么另一方就必须向法定管辖机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这样做不仅能确保在有关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有利于合理规划精神病患此后的生活安排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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