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四次起诉离婚是否会被判决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法院是否会判定离婚需依据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如下具体情况来作出判断:若具体情况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法院将裁定离婚事宜:(1)已缔结婚姻关系的一方犯有重婚罪或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已有婚姻关系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暴力行为或者对家庭成员进行遗弃; (3)已有婚姻关系的一方长期沉迷于赌博活动或者吸食毒品且劝导无效; (4)已有婚姻关系的双方因情感不合而长时间分居生活达两年以上; (5)除上述因素外,还有其他让已有婚姻关系的双方之间的感情处于破裂龟裂状态的因素。 当一方处于被宣告失踪的状态时,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应得到法庭的批准支持。 如经过法院审判过程后仍明确拒绝批准离婚,但双方仍然维持分居状态超过一年,此时情况下一方向法庭再次提出离婚请求,必须得到法庭的批准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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