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纠纷案件审判权归属问题,主要遵循以下法律规定得以明确:
首先,绝大多数情况下,公民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过程中,应向被告居住地所在地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此之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事件则归属于原告常居地所在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针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员提出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二,针对下落不明或已被宣告失踪的人员提出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三,针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提出的诉讼; 第四,针对被监禁的人员提出的诉讼。 其次,若夫妻中的一方离开其居住地超过一年时间,而另一方在此期间内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那么该案件将由原告居住地所在地方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同样,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原居住地超过一年时间,且其中一方在此期间内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那么该案件将由被告常居地所在地方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若被告无固定常居地,则由原告在提出诉讼请求时所居住地方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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