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没有离婚证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通过法院调节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当事人不仅能够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还可向法院提出额外申请,获取一份被视为“离婚证书”的离婚证明书。
由于部分情境下需要证明婚姻状态,若仅展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因此这份由法院提供的离婚证明书便显得尤为重要。 通常情况下,负责处理案件的法官及书记员会在出具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同时,附上一份离婚证明书,并将其邮寄至当事人或代理人手中。 同样,细心的律师在庭审结束后亦会主动与法官沟通,提醒他们注意这一特殊需求,以避免日后当事人需再次前往法院调取卷宗,从而减轻法院的工作量。 一个细心的提示,既能方便他人,又能使自身受益,无论是律师、法官还是当事人都会对此表示赞赏。 当离婚判决书不慎遗失时,当事人只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前往审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档案室,即可复印并加盖法院公章的离婚判决书。 经过法院盖章确认的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之后只需携带离婚判决书、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户口簿等相关材料,便可顺利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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