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调解书和判决书是一样的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主要包含离婚判决书与调解书两种,均由人民法院发布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
其中,离婚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在原告与被告经过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通过开庭审理所做出的裁决。 该类判决具有强行约束力,因而并非意味着各方当事人必定会全部接受。 然而,即便当事人未能签署表示无异议的调解书或在收到判决后的15天内未提起上诉,也将有长达6个月的时间禁止进行任何新的离婚起诉。 离婚判决书与调解书之间还存在以下几个显著区别: 第一,离婚判决书通常是由法院基于裁判者的立场,依据法治原则而做出的判断;调解书则是在法官的引导及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下产生的共识。 第二,在人民法院向各方当事人宣读并送达离婚判决书后,如果有人拒绝签署,法院将视同送达成功。 但若对一审结果表示拒签的,这就意味调解进程未能完成,法院需再次进行审理来做出裁决。 第三,首次收到的离婚判决书需要在15日之后方可正式生效;对于二审判决书而言,其效力则自送达之日起即刻产生。 最后,如果离婚调解书被送达至当事人手中且对方签署确认,那么便立即获得了法律的承认并开始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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