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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地可以办离婚手续吗?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身处异地之人如何成功申请离婚,其实际操作流程须根据具体的情形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如双方均赞同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实际上,他们并无必要非得前往曾经颁发过婚书的那家民政局进行相应的离婚手续办理。
相反,他们可以选择前往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进而完成相关的手续。
其次,对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行协议离婚的夫妻来说,他们不得不走上法庭,向被告方所在辖区内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最终达成离婚的决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住所地”通常是指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然而,若当事人的长期常居之地与其户籍所在地并不一致,那么这时候我们应该把后者视为最终的审判地,而前者则仅仅作为参考依据。
总之,只有当当事人在此长期居住超过一年时,才能被视为此处的常住人口。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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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6 14:4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