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费如何承担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离婚案件所产生的诉讼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承担责任人可先行通过双方进行合理的协商处理;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通常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败诉方更为实际的负责方。
然而,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原告方需首先提前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 若遇缴费困难等特殊情形,当事人可在特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缓缴、减缴或免缴的申请。 待诉讼程序全部结束后,败诉一方需承担起相应的诉讼费用,除非胜诉方明确表示自愿承担这部分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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