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包装公共管道维修拆除费用谁负责 |
分类 | 房产纠纷-物业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共下水管道的维修费用具体应由何者承担须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首先,若该房屋尚处于保修期限内(通常为五年),那么当共用排水管发生漏水或开裂现象时,应立即通知物业管理部门,并由开发商负责进行维修工作,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亦应由开发商承担; 其次,若房屋已超出保修期限,但公用的排水管出现破损、开裂导致漏水现象,同样需及时通知物业管理部门。 在此情况下,物业管理部门可申请动用公共维修基金进行修理,如有必要,可使用公共维修基金对损失进行赔偿; 再者,若公用排水管漏水系人为因素导致,例如有人擅自更改管道,此时相关的维修及赔偿责任应由业主自行承担,不得通过物业管理部门进行赔偿; 此外,若楼房下水主管道漏水,且系相邻住户或上层住户所致,需进行维修,则由造成漏水的责任人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与费用; 另外,若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引发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等问题,装修人员应负起修复与赔偿之责; 最后,若公共下水管道正常维护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担;若公共下水管道漏水问题并非人为因素所致,且仍在保修期限内,则可由开发商负责维修,相应的损失亦应由开发商承担。 同时,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导致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等问题,装修人员亦应负责修复与赔偿;对于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范围内的事项,装修人员有权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若装修人员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及设施导致损失,应由装修人员负责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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