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商铺退房如何收费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极为关键的一步是仔细查阅并理解所签订的合同当中关于违约金数额或者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具体约定。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依照合同规定进行追究。在涉及到不动产转让的商品房购买合同中,常常包含对违约行为所引发的各种法律问题的详细规定。因此,当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情况时,守约方都应该首先查看合同里相关的条款,然后根据这些条款的规定,向违约方提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要求。通常来说,合同会明确规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即从违约行为发生的次日开始,计算直至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为止的这段时间内的违约金。
2.在评估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合理时,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如果认为该标准存在不合理性,那么可以通过申请来增加或降低违约金。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当一方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理由请求减少时,其所请求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而当一方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为理由请求增加时,则应以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违约金数额的基础。因此,要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合理,就必须先确定损失的具体金额,然后再根据这个金额来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提高或降低违约金。 3.如果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标准,那么也不必过于担心,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倘若双方都未曾违约但出现了违约责任,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如果买受人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出卖方可以以未付购房款总额为基准,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损失赔偿额;同样地,如果出卖方未能按时交付使用房屋,买受人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违约金数额。此外,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时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购房人可以以已付购房款总额为基准,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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