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洲房产纠纷起诉在哪里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到房地产产权纷争的纠纷案例,必须在该房地产所处的地区人民法院内提起诉讼并展开审理。根据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明文规定,针对下列特定类型的纠纷案件,依法应由这部法律所确定的各级别的和特定地理区域内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性的司法管辖权限:首先,当涉及到因不动产业权纷争出现的诉讼案件时,此类案件应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其次,如果是因为港口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导致诉讼发生,那么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进行审判工作;再次,对于涉及遗产继承问题并且因此引发的诉讼案件,这类案件应由被继承人离世时所居住的地方或者主要遗产分布地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的司法管辖权。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任何个人在启动诉讼程序时,都需要向法院递交正式的诉讼状文件,并按照被告方人员的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诉讼状副本。倘若遇到书写起诉状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以口头方式来表达其诉讼请求,相关内容将由人民法院进行详细记录备案,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知晓此事。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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