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郑州齐礼阎安置房一房二卖怎么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双方均未实际履约的前提下,应当遵循订立在先的原则,换言之,谁先签署了买卖合同,便可据此获得对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对于后订立买卖合同的“买方”而言,虽然无法直接获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却有权请求出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若其中一方买受人已成功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就应该坚守物权优先的原则。 3.如果买卖双方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就需要依据占有在先的原则来处理相关事宜。 4.当一方当事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时,我们就必须坚持履行在先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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