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谁来管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依照约定日期交付房产,您可考虑求助于建筑行政主管机构协助解决。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下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涵盖了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行业事务的整体管控与规范化,以确保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当此类情况发生时,房屋购买者有权利向开发商发送催告通知书,敦促其实施尾款支付及交房工作,在此过程中对于逾期未付部分产生的的财务损失应予以适当补偿。倘若在收到催告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未履行交房承诺且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那么消费者将有资格终止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需承担由此带来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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