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铺合同转让费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门店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实际上属于房产租赁合同纠纷的一个分支。面对租赁合同纠纷时,首先需要关注合同是否对于此类争议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若无相应条款,则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解决。关于门店转让所引发的争议,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处理方法:1.如果门店的转租方并无转租权却擅自对外转租,那么作为门店的房东,他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或者判定该转租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门店的受让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可以向门店的转租方提出索赔;2.如果门店的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最长限制——即不得超过20年,那么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无效;3.当门店租赁合同宣告到期以后,针对用于店面装饰的各种设备和构筑物的处置办法。首先需要根据租赁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予以执行;倘若协议中未对此有所约定,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拟定方案;如果各方仍不能达成共识,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例如,承租方若是未经出租方允许便自行进行了店面装饰或扩大工程,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承租方独自承担,出租方可据此要求承租方复原或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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