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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逾期办证5年如何追责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针对因出卖方因素致使买方未能在特定期间内取得房屋产权证明书的特殊情况,倘若双方并未达成特殊协议,出卖方须为其行为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假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明确在合同条款中阐述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时间安排,那么便应当严格遵循这一约定;其次,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涵盖的标的物并非现成房屋,而是暂时处于施工状态的楼盘,则从该标的物正式交付使用的那一天算起,第90个自然日之后,出卖方必须负责违约的相关事宜;最后,假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涵盖的却是竣工完毕的房屋,那么在合同签署之日起第90个自然日之后,出卖方亦需承担起违约责任。在以上情形中,若双方协议并未就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额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又由于损失金额难以精确计算,此时可参照已实际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并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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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9:5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