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贷款纠纷查封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所有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程序之中,购买者有权利对那些已经明确预指定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业提出异议并提出申诉。只要相关行动符合以下详细阐述的特定条件,而且购买者所享有的权益具有足够的力度来阻挡或者驱除执行进程,那么负责审理的人民法院就应该毫不犹豫地给予支持:首先,在公众认可且由人民法院主导的查封仪式正式启动之前,已经签署了一份完全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协议;其次,在同一时间段内,购买者已经依法实际控制了这些不动产业;第三,买受者已经全额支付了所有的价款,或者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价款,同时,还按照公众法院的规定交付了执行所需的剩余款项;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动产业未能成功完成过户登记并非由于购买者自身的原因导致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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