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打官司如何保全房产财产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请求进行房产保全之时,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详尽的申请书以及有关证据材料,同时还须按要求提供担保材料,担保材料通常包括担保书及财务证明,如房产证等。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担保财产的价值需达到或超过保全申请之金额。此外,该项担保财产既可来源于申请人本身,亦可由第三方出任。
在申请书中,应详细列明以下各项要素:(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书面送达地址以及有效的沟通联络方式;(二)所请求事项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以及逻辑推理过程;(三)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者争议性的标的物规模;(四)清晰明确的保全对象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查找线索;(五)用作提供保全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者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阐述无需提供担保的正当理由;(六)其他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明确记载的相关事项。在有效的法律文书宣告生效以后,但在执行程序正式启动之前,若债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则应在申请书中详细注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定机构、文件编号以及主要内容,并随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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