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两年了未交房应怎样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深入研究如何合理有效地处理延期交付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基本且不容忽视的观念——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中涉及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便开始转移至买受人手中,而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初步认证则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来予以确认。因此,若在此类契约之中未能对该交付细节作出具体规定或隐含提示,那么我们就应该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时刻视为实际意义上的交付日期。换而言之,尽管建筑物如期建设完毕并经严谨的完工检验,但如果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办妥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这就意味着已然构成了迟延交付的事实,我们应依照契约所约定的赔偿方式向卖方支付相应的逾期违约金。鉴于房屋作为最为典型的不动产类型,其交付环节对于买卖双方均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对于参与房屋交易的各方来说,他们有必要对交付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详尽规划,并制定明确的协议,以最大程度地规避可能出现的各类纷争。在任何情况下,一旦发生迟延交付问题,购买房屋的买方有权敦促卖方尽快履行其交付义务;另一方面,除告知卖方尽快履行交付义务外,还可依据契约条款追究其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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