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款买房卖方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行业领域内,颇为引人注目的案例便是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出现的“一房多售”现象。面对此种状况,购房者有权利针对开发商进行违约赔偿的申诉,或者也可选择提前终止原先已经签署的商品房购买协议;与此同时,作为违约方的开发商则必须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购房者支付的全部房款并负担相应的利息;更进一步地,购房者对此还有权提出要求,即开发商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不能超出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的一倍。倘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生效后,开发商再度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第三方,从而使得商品房购买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取得标的房屋的购买者便有权申请撤销原有的合同、追回其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并且同时要求赔偿,最后,他们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的一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