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预售合同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契约,乃是商品房预售方与预定购买者双方间的合意约定,即由预售方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即将竣工的商品房所有权移转予预定购买者,同时预定购买者须向预售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全部购房款项,并按照约定的日期接收入住商品房的明确协议。然而,若开发商在对方提起诉讼之前仍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该预售契约将被判定为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出卖人在未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视为无效;但如在诉讼发生前已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可视为有效。此外,第六条亦有规定,当事人主张商品房预售合同因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若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要件的,依其约定执行;但若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已接受的,则不在此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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