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公寓延期交房是合法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中,开发商延迟了三个月才交付房屋的情况实属常见。针对此种情况,购房者可首先采取催告方式要求开发商尽快交付房屋,若在催告发出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期履行义务,那么购房者便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其他约定。然而,如果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当事人双方也未就此作出特别约定的话,那么经过购房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为三个月;而对于购房者未曾进行过催告的情形,其解除权则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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