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金和购房定金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定金协议的问题,事实上,它从缴纳定金的那一刻起便已然具备了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在涉及房产交易的流程中,如若卖方在收到买方支付的购房定金后未能履行承诺,将自动触发定金罚则。在此情况下,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全数归还原先的定金并额外赔偿两倍款项。值得关注的是,定金的具体额度可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确定,但务必要明确,其数值不得超越交易标的物价值的20%,否则超额部分将失去法律效力。另外,对于接受定金的一方而言,如果未能遵守约定,同样需要以双倍金额偿还定金;然而,对于支付定金的一方来说,倘若违约行为发生,他们所支付的定金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回。《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明确指出,当事人有权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行商定;然而,其上限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若高于或低于约定数额,均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定金应抵作价款或予以收回。若给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之,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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