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市对购房定金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购房定金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表示:定金是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为了确保合同所确立的债务能够如期履行,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由其中一方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担保。然而,在此过程中,定金的具体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的20%,超过这个上限的部分将被视为无效。若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以支付的定金作为赔偿;反之,若收取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其需要承担双倍的违约责任,即以收取的定金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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