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市有多少期房停工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在经过正式催告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交付的,则业主有权向开发商追讨因逾期而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种情况下,业主仍然需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以确保自身信用记录不受影响。 然而,若开发商在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无法按时交付房屋,并且未提供任何正当理由解释,那么业主便可选择解除合同、退还房屋,同时也可办理与银行贷款相关的解约手续,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提前归还所有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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