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合同的面积准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买卖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之间差异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表示:如果两者之差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以下,则需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进行实地结算;若其绝对值超越了百分之三,买受方可选择解除该项合约,而不必退还所购买的房屋。当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根据上述法则,在百分之三(含)以内的部分应由买受人自行补足;而超出百分之三的部分则应由开发商负责承担。反之,若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且误差比例在负百分之三(含)以内的话,那么房价款以及相应的利息都将由开发商全额返还给购房者;但若误差比例超过负百分之三,开发商则需要向购房者支付双倍的房价款及利息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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