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在购房者已经交纳了预付金(即定金或者是预约购买的金钱),然而尚未签署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之际:倘若购房者已经向卖房人交付了预付金,但是并未明确说明该项款项的具体性质,同时双方之间亦未存在其他关于此问题的约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便有权直接要求卖方或委托代理人将上述所交款项归还给自己。
2.若卖方所出售的房产项目拥有《预销售许可证》或者是产权证明文件,并且购房者与卖方之间曾经达成过相关约定,明确表示所交款项属于定金范畴,并且在买卖双方未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未能签署合同时,则所交款项应当被视为没收,而定金则一律不予退还。
然而,这样的约定显然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可以被视为强制交易的行为。因此,在卖方拒绝退还定金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