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预售双合同问题怎么解决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察觉开发商采用“双合同”策略以规避现行法规,建议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区的土地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投诉,敦促其对此类行为展开调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因卖方原因导致买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获得房屋产权证的,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则卖方需在该期限内履行义务;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为尚未完工的房屋,则卖方需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完成产权证办理工作;而对于已竣工的房屋,卖方则需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完成产权证办理工作。若合同未就违约金或损失金额作出明确约定,且损失数额难以确定时,可依据已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予以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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