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流动人口取保候审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针对流动人口设立的取保候审相关法规及政策之中,决策者优先倚重的是该类人群的居住地点以及职业活动场所等相关信息,旨在保证审查过程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对于在场的流动人口而言,可能需要他们提供更为全备和详实的担保措施,诸如持有稳定居所或具备固定工作岗位的证明文件等等。 若无法证明其拥有稳定居所,便可能被强制指派担保人或是要求缴纳更高额的保证金。 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等人事行政机构将进一步强化对流动人口实施取保候审期间的监管力度和管控强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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