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莞无购房资格退定金如何操作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未具备购房资质且交付定金后无法退还。当卖方以认购、订购或预约等协议方式,从买方收取定金,以之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保证时,若由于买方或卖方单方面的原因而未能最终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定金予以处置。在因双方均不受责之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订立之时,卖方应无条件地将定金退还给买方。若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导致买方丧失购房资格或降低购买力,买方有权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收回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为楼市调控致使购房人失去购房资格或者购买能力的,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拿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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