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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房定金合同审核需要本人签字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当探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所规定的购房定金应如何作合理处置时,以及在签订房屋买卖订金协议时,非本人亲自签署而产生退还的可能性有多大这个问题上,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评估和审慎斟酌。在此之后,关于不是由本人出面且未经本人委托的情况下签署的相关房屋买卖订金协议,我们首要关注的焦点便是:行为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代理权行事。倘若行为人并未得到此项权力或授权,那么这份协议就会被视为效力待定的情况。
最后,假使他人在没有取得当事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签订了购房合同,那么签字之人就必须为履行购房合同的义务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涉及到的定金退还问题,同样需要通过对具体情况的深度剖析和严谨判断后才能得出确切结论。
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即使能够退还给当事人的定金,那么负责签订购房合同的那个人仍然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向当事人支付定金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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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9 14:00:26